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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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 年延续执行 2019 年政策清单
1. 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
(1) 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 16%的税率将至 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将至 9%;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2.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
(2)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 2019 年 7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84 号)
3. 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 5000 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新《个人所得税法》
4. 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 年5 月1 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 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 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 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 号)
5. 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 号)
6.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 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 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7. 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 号)
8.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9. 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税〔2014〕75 号)和(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10.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1. 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 CDR 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 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二、2022 年延续执行 2020 年政策清单
1. 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 1084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380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2.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 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3. 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政策包括:
(1)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 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 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 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 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 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4. 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 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三、2022 年延续执行 2021 年政策清单
1. 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
2.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
3.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
【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4. 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享受主体】
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自 2021 年 5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 额: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3.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
5. 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 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 年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除以 12 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 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 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3 号)
责任编辑: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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